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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关于加强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

添加时间:2016-01-20 点击量:1405

 

哈建招[20132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强化跟进监督项目

投标保证金监管的通知

在哈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保证金开户银行:

近年来,按省和《中共哈尔滨市纪委哈尔滨市监察局关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进监督工作的意见》(哈纪发[2011]12号)有关规定,我办建立了跟进监督项目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监管制度。为进一步完善保证金监管制度,推进投标保证金缴交工作的合法、规范、合理与便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强化跟进监督项目投标保证金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人投标保证金退还工作。鉴于我市有效施工期短、施工旺季流动资金需求量大的实际情况,遵循替企业着想,服务于企业的原则,对于无异议和投诉的项目,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投诉期满后3日内完成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返退工作;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原则上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特殊情况,由招标人作出书面说明与承诺,可按程序提前予以返退。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实施前,旧保证金专用账户未予返退的中标人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按以上规定办理,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尽快予以返退。

二、关于投标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情况的处理。对于投标期间企业基本账户被冻结的投标人,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投标人应携带情况说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冻结账户的法律文书(以上均为原件)到招标办(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办理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备案,经审核同意,投标人可用本企业的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

基本账户处于冻结期间,只能使用******的辅助账户缴交投标保证金,并在情况说明书中写明开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不得擅自随意变更。

三、关于省外投标人投标保证金的缴交。凡在我省经批准设立分公司,并建立基本账户的外省企业,经招标人书面同意,在依法办理外进队伍准入手续,具备投标资格的前提下,投标人应携带外省建筑业企业投标备案介绍信到招标办(招标人或代理公司)备案后,投标保证金可从分公司开立的基本账户缴交。

四、关于非跟进监督项目投标保证金的管理。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设立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项用于非跟进监督项目保证金业务办理。保证金专用账户应报市招标办备案,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

非跟进监督项目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必须遵循依法、合规、便捷、诚实守信的原则,及时予以返退,相关的缴纳、返退程序等有关事宜应参照本通知及跟进监督项目保证金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O一三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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