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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6-01-19 点击量:1150

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和市政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业务受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依法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建立电子招投标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为工程招投标电子化提供综合服务平台。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其运行应当接受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依法成立;
(二)已经履行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三)工程建设资金到位证明或者政府资金保障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文件;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招标人应当将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验登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审验结果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七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项目法人资格,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其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为招标单位在职人员,人员数量及条件不得低于与招标工程规模相对应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方可办理招标事宜。
第八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受委托办理招标事宜的,应签订招标代理合。工程招标代理合同除应当明确代理事项和代理费用外,还应当明确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招标代理项目班子人员应是本单位在职人员并且全程参加代理工作,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招标活动组织及招标文件主要编制人)必须是工程建设类注册人员(二级注册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异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招标代理项目班子实行系统锁定管理。
第九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在其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从事同一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第十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
省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进省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业,没有办理进省备案手续的,其招标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一般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审验登记;
(二)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招标资格预审的,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对提交资格预审文件的组织资格预审;
(四)发售招标文件;
(五)提交投标文件并开标;
(六)评标委员会评标并提出评标报告;
(七)公示中标候选人;
(八)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
(九)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招标项目,还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招标公告应在规定的媒介上发布,同时应当在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及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发布。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发出3个工作日前,招标人应当将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招标公告应当在本条前款规定的同一媒介上连续发布3天。投标报名时限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按照标准文件和行业范本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招标评标时的所有评价因素,对投标文件的要求,合同主要条款内容,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合同价款调整方式等,招标文件应将所有废标条款在废标专项条目中集中列出并予以明确。
招标文件实行三级审核制度,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应当由项目负责人、编制人员、审核人员、审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专职人员印章,同时应加盖招标人公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和招标代理机构公章以及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章(签字或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在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工程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招标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
第十五条 招标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发出3个工作日前,报送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资格预审文件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不合理、不公正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责令改正,没有改正的不得发放给投标人。
推行招标工程资格后审。房屋建筑工程投资额在6000万(含6000万)元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3000万(含3000万)元以下的招标工程项目实行资格后审,其他招标工程项目鼓励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束后,将不合格的申请人及不合格的原因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和市政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推行电子招标、电子投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的方式进行。
招标人设有******投标限价的,其***高投标限价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投标截止日5日前公布并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投标限价应当由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国家、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编制,并且由编制单位的注册造价师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同时加盖招标人公章和编制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工程投标活动的企业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是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按照要求参加所有招投标活动,投标企业不得委派其他人以投标代理人的名义代替投标项目负责人投标。
省外投标人进入我省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到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投标资格备案手续后方可投标,没有办理进省投标手续的,其投标文件无效。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及分工。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企业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信用评价中评价为不合格的或者没有参加信用评价的,禁止投标。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或者弄虚作假投标的,其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已骗取中标的无效,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本办法所称以他人名义投标,是指投标人挂靠其他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借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或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等行为,或者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本办法所称弄虚作假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资格、虚假业绩、虚假证件、虚假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招标结束后,投标保证金和利息退回到投标人的原拨付账户。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 投标报价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式,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计价规定进行投标报价。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投标人应当将不可竞争项目的费用按规定标准计取并计入投标总报价,未按上述规定报价的,应当认定其投标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价,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评标。
不可竞争项目费用是指:
(一)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应当缴纳的规费;
(二)国家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三)国家规定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凭证,并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换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章 开标和评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所有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众启封。
开标会议一般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所有投标人的投标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参加,招标人要求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参加,开标会应由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
开标评标可以实行两阶段方式:投标人应将经济标(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单独密封,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单独密封,先开启技术标及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采用合格制评审的技术标必须合格),再开启经济标进行评审,两次评审结果综合后确定中标候选人。
实行资格后审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不得开启经济标标书。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取综合评分的,评标计分实行满分制扣分法。招标人在编制评标办法时扣分因素应重点考虑招标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工程质量、安全措施、企业近两年内完成的工程质量诚信和发生的安全事故、投标项目班子人员资格、投标报价合理性等因素,评标专家对所评项目扣分必须书面写出详细扣分理由,否则不得扣分。
第二十七条 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技术部分、商务部分分值应当按照工程具体情况划分,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占20%~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占80%~60%。
    第二十八条 工程招标时对获得国家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省龙江杯奖(省市政金杯示范工程)、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样板工地的企业,可以作为业绩对企业和担任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分别为获奖文件中排名******的人员,排名后续人员投标时不得加分,获奖文件没有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名单的其业绩无效)投标时在投标人总得分中分别予以加分。有外省企业参加投标的工程,只允许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市政金杯示范工程)、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加分。投标人业绩的具体有效年限和加分分值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获奖项目的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获奖企业到其他单位执业的,该建造师或注册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在原企业的获奖项目不得作为业绩加分。
对投标人的获奖业绩是否加分,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载明,没有载明的不得加分。
第二十九条 对投标企业及承担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在上一年度被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有不良行为记录的,该企业和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投标时在投标人总得分中分别予以扣分。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调离其单位的,在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处罚期间内,该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新调入单位投标时在投标总得分中仍然对该负责人进行扣分。上述具体扣分分值应当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必须规定对投标企业和有关人员存在不良行为记录进行扣分的要求。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应拒绝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投标文件。
投标人不得修改或撤销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评标业务。
第三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专家应当在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现场监督下,通过评标专家网上管理系统随机抽取。一般招标工程评标专家于开标当日确定,特殊招标工程的评标专家,经工程所在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适当提前抽取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确定评标结果之前应当保密。
招标人的代表必须具备法定的评标专家资格条件,并且为招标单位的在职人员,方可参加评标活动。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进行评审,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写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应当明确中标候选人名单和顺序。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一)投标函未经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印章的;
(二)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授权委托书的;
(三)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
(四)投标文件中关键内容辨认不清的;
(五)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六)组成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七)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投标******限价的;
(八)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的;
(九)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十)招标文件明确规定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定 标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不得在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五条 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名的; 
  (二)至投标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名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为废标处理的; 
  (四)开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名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且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名时,招标人可以直接发包,但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报经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评标结果应当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平台及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上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的内容应包括: 
  (一)招标项目名称、规模及建设地点;
  (二)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及各投标总价以及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
  (三)中标候选人项目负责人及班子人员名单;
(四)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三十七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将工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报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自收到招标情况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八条 中标通知书除应按规定注明工程中标总价外,还应注明其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同时注明中标项目班子人员名单及岗位证号码。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监管机构对中标的项目班子人员自中标通知书下发之日起至质量监管部门受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之日止实行系统锁定管理(同时扣证)。中标的项目班子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经过招标人同意并及时到招投标监管机构办理更换手续。被更换的项目班子人员及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或监理工程师总监),自更换之日起连续6个月内不得参加任何工程的投标活动。因建设方原因,造成工程无法按期开工或者停工3个月以上的,经工程所在的质量和安全监管机构确认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的投标活动。
第四十条 招标人不得以下列要求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条件:
(一)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二)将中标项目全部或者部分分包给其他人;  
(三)提高履约保证金额度;  
(四)变更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等背离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要求;
(五)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重点工程招标项目,还应当签订“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第四十一条 推行履约担保制度。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房屋和市政工程应当接受所在地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省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建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
县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招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信用档案。
第四十四条 工程招标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查询黑龙江工程招投标网“市场行为信息平台”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企业获奖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工程招标中对投标人进行加分和扣分。查询结果应当报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核准后执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弄虚作假的,招标结果无效并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不定期巡查,规范市场秩序。
第四十六条 通过综合素质、市场行为和社会信誉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动态监管,实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四十七条 市(地)、县(市)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所属区域内的招标工程统计报表。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组织和个人认为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投诉,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受理和处理招标投诉案件。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政监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黑建建[2002]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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